[60] 干部道德一词系从百度百科借用而来。
四处为其寻找AB血型的义务献血者无果,电话征得区卫生局领导同意,主治医生紧急为孕妇义务献血200毫升,使其转危为安。换言之,只要其中任何一个因素发生变化,都可能导致事件向另一个方向发展而避免悲剧的发生。

当讨论焦点集中在医生不做手术这一关键点时,就不可避免地要分析医生的不作为及其心态。这是由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关系所决定的。该法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注释】 [1]尽管该事件发生在4年前,由于法律实施的严酷一面在该案中得到充分彰显,时至今日,事件中所暴露的这类问题依然存在,故本文以该事件为检讨对象展开分析。《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就手术与相关人员的同意签字作了规定。
法院判决所作的责任认定也基本相同:认为医院履行了医疗方面法律法规的要求而患方不予配合,造成患者死亡摘要:若没有阿奎拉的思想调整和理论转向,基督教自然法理论(强调自然义务)向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理论(主义自然权利)的跨越是不可能的。本文主要观点在2014年12月18日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成果要报》第99期刊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等做了批示。
对国家治理而言,好制度坏制度论比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的论断更加精辟,也更为重要。三是立法机关及其组成人员难以胜任主导立法事务的职责。邓小平同志就曾经在1980年8月18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能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适应就业与社会保障等民生工作立法与法律实施监督的需要,应当设立专门的就业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及相应的工作机构等。
2001年制定的《信托法》虽然有公益信托一章,却始终未能够真正激活慈善公益信托,致使一些民营企业家只能到境外去创设慈善信托。摆脱部门立法的局限,消除部门利益的痕迹,增进立法中的理性博弈,将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

二是悠久的人治传统导致了不重法律而偏重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献。立法层次低所带来的突出问题,不仅是立法的严肃性、权威性、稳定性明显不足,而且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痕迹随处可见,争权诿责的现象较为突出,更有行政部门通过法规、规章自相授权,进一步损害了国家法制的完整性与部门之间的有效协同。2适当扩充国家立法机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数量。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新法的任务仍然繁重。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联系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等政府部门,还负责联系着工会、妇联、青年团、残联等人民团体。综上可见,我国法律体系虽已形成,但现行法律体系的质量离时代发展与法治中国建设的要求确实还存在着相当距离。让立法先行、于法有据来取代摸着石头过河,通过立法形成共识后再行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并促使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制度安排尽快通过立法的方式走向成熟、定型,避免将改革煮成夹生饭。而全面提升立法质量,不仅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要求,更应当成为国家立法机关责无旁贷的核心使命。
2将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实现从先破后立到先立后破的转变。具体而言, 我国法律体系立法质量不高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五个方面: (一)法律体系尚未完备,立法空白犹多,无法可依的现象依然存在 以七大法律部门之一的社会法部门为例,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慈善事业法等关乎基本民生与社会治理的基本法律均还未制定,甚至还没有相对成熟的法规。

一、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古人云:治国无法则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建设法治国家的排头兵,是依法治国的源头与首要环节,是宪法明确赋予立法职责的主导力量,应当持续得到强化。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重复建设现象普遍化,不仅导致了立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亦损害了国家法制的完整性与统一性,有的甚至衍生出相互抵触的现象 例如,在国家立法机关与地方立法机关之间,往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出一部法律后,地方立法机关纷纷跟进,大多数地方性法规往往是国家立法的简单重复。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树立立法工作新思维,确立立法工作新常态 包括:1彻底改变立法机关是二线的思维定势。只有畅通执法主体的真实信息反馈,同时充分调动体制内各方的积极性,才能促使法律不断完善。(三)构建行政、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良性互动机制,充分发挥全国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的积极作用 在立法机关逐渐主导立法事务后,尽快建立行政、司法机关定期向立法机关反馈立法需求和法律实施中的问题与新情况机制非常必要,行政部门的立法机关(法制办)应当成为常态化的执法信息收集、反馈机关,只有充分了解行政、司法等执法主体在法律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才能为提升立法质量提供充分的依据。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Z].新华社北京2014年10月28日电. [2] 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M].邓小平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进入专题: 立法质量 依法治国 。4完善各界有序参与立法的机制。
如果法律、法规本身存在着缺失,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效果就可能差之千里。如《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均明确宣示反对歧视,但现实中却到处充斥着社保歧视、就业歧视、性别歧视、残疾歧视现象,这表明这些法律存在着可操作性弱的不足,法律中的许多规定好看不中用,致使法律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亦突出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是要实现整个社会运行在健全、公正、良善的法治轨道上,它不仅要求坚持立法先行并充分发挥立法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乃至一切社会行为的引领与推动作用,而且对立法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且必须以高质量的法律体系作为治国理政的依据。
一方面,强调立法先行、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既是针对立法滞后现象而言的,更是针对制度变革急切需要通过立法过程来凝聚社会共识而言的。因为法律就是社会治理的最大规矩,善治必然要以良法为前提。
[2] 这就是好制度能让坏人变好,坏制度能让好人变坏名言的来源。同时,全国政协、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全国性专业社团组织,都是中国特色政治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建立定期征询意见、委托立法研究、受理其立法建议与监督投诉等的机制。5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特别是要改变修法严重滞后的现象,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让法律修订成为新时期立法工作的新常态。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不能简单地以为有法可依了,立法不是主要问题了,而只将目光聚焦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上。
而奉行立法先行,就能够充分利用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多元性、立法程序的规范性和立法过程的透明性来畅通不同社会阶层有序表达诉求的途径,凝聚推进改革与发展的最大共识,并充分发挥立法的引导、推动、规范、保护作用,这是新时代对改革的基本要求,也应当是新时期全面推进改革走向深化的最为合理的方式。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已经明显滞后于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与依法治国快速推进的不适应性日益明显。
例如,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联系的政府财经部门多达数十个,与之相关的立法以百计。在这样的情形下,国家立法机关专门委员会要承担起宪法赋予的主导立法职责并监督法律实施,显然力不从心。
为此,需要更加重视立法工作并创新立法思维,健全立法体制和优化立法机关组织与人员结构,完善多方有序参与的立法机制特别是构建行政、司法机关等与立法机关的良性互动机制,最终实现立法质量的全面提升。例如,环境保护法对致污方的惩治、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法律对食品事故致害方的惩治、民事损害赔偿法律中对侵权人的惩治、劳动法律对损害劳动者权益现象的惩治、社会保险立法中对违法谋私者的惩治等都明显乏力,法律实施的效果不佳,致使一些领域中的违法行为甚至演变到了法难责众的地步。
在此,法是前提,治是目的。包括:建立立法项目与法律草案向社会各界特别是专业机构与人士的征询机制,建立立法前与立法后的评估机制,建立民间机构与民间人士对立法的审查机制,建立违宪、违法受理机制等,都将能够更广泛地调动各方关注立法、重视立法、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它的直接效果便是促使立法质量得到全面提升。与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年代相比,新时期的改革牵涉面更广,利益关系更复杂,制度调整的力度更大,改革的直接后果不再是改革初期出现的普遍受惠最优局面,而是基于社会公平正义的结构调整与优化,它带给不同阶层或群体的效应是损益相参、损益并存,如果继续奉行由行政部门主导的先破后立甚至只破不立的做法,完全可能加剧社会冲突与群体对抗,也会使各级政府陷入日益被动的境地,进而导致人民丧失稳定预期、整个社会陷入不安与焦虑之中。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1]正式全面开启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帷幕。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法治中国建设的水平从根本上讲取决于立法的质量,我们迫切需要有健全、完备、高质量的法律体系。通过调整、增设专门委员会与工作机构,就会为国家立法机关主导立法并全面提升立法质量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因此,国家立法机关的专门委员会与工作机构宜适当增加,如果专门委员会的数量达到12-15个左右,工作机构达到7-10个,被动立法与力量不足的局面将根本改观。同时,清晰界定中央政府立法权责边界与范围,在全面清理现行法规的条件下,尽可能减少行政法规数量,将行政法规中成熟的规定上升到法律层次,及时废止不合时宜的法规、规章,杜绝部门利益法定化。
立法与行政、司法的良性互动和体制内力量的有序参与,正是依法治国并实现良法善治的应有之义。相关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314(2015)01-0026-05 本文系作者2014年11月23日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论坛(2014)所做的主题报告,发表时有所扩展。 |